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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规范

一、总   

第一条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高等技能应用型专门人才。教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学校能否培养出合格的、德优技高的技能型人才的关键。

     第二条 提高我校教学质量的根本在于提高我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学水平、实践能力、科研水平,在于充分发挥和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因此,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使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所有任课教师。

二、  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并积极传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第五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学工作,遵纪守法。

第六条 以“学为人师,行为示范”为准则。教书育人,治学严谨,教风端正,仪表端庄,为人师表,以优良的思想品德、仪表、语言、行为对学生言传身教。

第七条 教学相长。在教学思想上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既要热情关心学生、引导学生,为学生答疑解惑,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对学生负责。

第八条 谦虚戒骄。团结协作,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 学以致用。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探索教学规律,积极从事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实验、实习(训)室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教师的基本职责

第十条 积极承担系(部)或学校安排的理论课、实习(训)和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和班主任工作,认真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无正当理由,教师不得拒绝接受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研究教材和教学方法,组织好教学各个环节。

第十二条 负责推荐或参与编写符合本课程教学大纲、结合本校学生实际和密切联系经济建设发展实际的、有质量、有特色的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

第十三条 负责课堂纪律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 负责与学生所在的系(部)、班级及学生管理部门交流教学和学生情况,共同解决教学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引导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发展。

四、备课和课堂教学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如确有特殊原因,应由教师提出申请,经教研室审核、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才能执行。

第十七条    教学大纲是教学的基本文件,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大纲要求,合理组织教学。大纲内容不得变动,如因科技发展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变动,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建议,由学校专业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自编讲义或选用教材必须符合大纲要求。教师选择教材应通过教研室讨论后,由系(部)报教务处批准。教材一经确定,在该学期不能变动。

第十九条 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根据教材和教学大纲编写《课程教学计划》,开学第一周上报,有实验的课程同时报实验计划到实验室,经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教师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编写教案。教师备课应做到:

1)钻研教材,深刻理解并熟悉教材内容,明确各章节的内在联系;

2)领会大纲精神,明确教学内容及各部分要求掌握的程度;

3)结合教材和大纲,明确各章节的目的和要求,以及重点和难点;

4)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备课,做到因材施教,并选择适当的方法深入浅出地讲授;

5)选择好例题和习题;

6)考虑和安排好教学进度;

7)收集必要的参考资料,充实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反映最新成果。

第二十一条    未经系(部)批准,教师不能随意增减课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安排的活动减少课时除外),不能自行调课、停课、请人代课。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认真授课,并做到:

1)对学生要有充分的责任心、爱心和耐心,经常了解学生学习情况以改进教学;

2)教师在课堂上要有饱满的热情,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3)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概念准确,切忌照本宣科;

4)重点、难点突出,讲解清楚、透彻;

5)注意教学中的启发性,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和分析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6)语言生动、精炼,深入浅出,紧扣教学主题;

7)板书清晰、整洁、切忌杂乱无章;

8)语言文字规范,提倡普通话教学;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有责任维持课堂秩序并教育和要求学生遵守纪律。严格学生考勤,作好学生迟到、早退和缺、旷课的记录,并认真填写课堂教学日志。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重视教学法的研究创新,正确有效地使用教具,提倡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二十五条    提倡教师相互听课,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提倡教师积极参加实践锻炼,教师应积极学习和钻研“心理学”、“教育学”、“教学法”等教育理论,以提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

五、辅导答疑与作业批改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情况安排辅导或答疑。

第二十七条    每门课程均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实际情况,布置相应的作业,紧扣教学内容,份量适度。

第二十八条    布置的作业要认真全批全改,指出作业中的优点或错误之处。对潦草、马虎、画图草率等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让其重做;计算不正确的应要求学生改正;对抄袭作业的学生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作业中普遍性、概念性的问题要在课堂上讲评,使学生得到提高。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是确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教师应对学生的作业完成情况和质量作好记录,对无故缺交作业的学生,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补交。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按时、认真上报学生的形成性(平时)成绩。

六、实验、实习(训)、设计(论文)

第三十条    实验课教师必须掌握实验的内容、目的和要求,准备好实验指导资料,并预作实验。实验前准备好所需的实验设备、仪器及材料,实验中应向学生讲解实验与相应理论教学的联系与作用,指导学生按操作规程和步骤进行,作好安全教育,实验后认真填写教学日志,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上机课应有明确的目的、内容、计划和要求,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上课时要加强巡视、检查和辅导,为学生答疑解惑,维护计算机及机房安全,不能擅自离开机房。

第三十二条    实习(训)课是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吃苦耐劳精神、敬业精神及良好的组织纪律性。

第三十三条    实习(训)课要有完整的大纲和计划,对每一个实习(训)项目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操作规范、步骤、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三十四条   校内实习(训),要准备好所需设备、仪器和材料。实习(训)中注意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并让学生有充分的时间自己动手。不仅要求学生完成每个项目,而且严格要求按操作规程操作。对学生完成每个项目的情况应作好记录。校外实习(训)要安排好计划,明确考核方式,并提交给校外实习(训)基地有关部门,安排学生撰写实习(调查)报告,帮助和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五条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知识和相关技能解决问题的重要环节,要注意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观点和设计思想,选题尽量与实际相结合,内容紧扣专业要求。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对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方法及参阅文献、论文提纲、写作(设计)过程予以认真、具体的指导。设计(论文)完成后,客观地写出评语、评定成绩,确定学生的答辩资格,组织学生参加毕业答辩。

七、课程考核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核必须严格按系(部)和教务处的安排进行。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时间一般规定为2小时。考查课由系(部)安排,成绩报教务处;考试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三十七条   考试试题的深度、广度、份量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考试命题一般由任课教师命题(亦可由系(部)或学校统考),试卷要求AB卷各一份并附评分标准,于课程结束前两周交系(部),系(部)审核后于课程结束前一周交教务处。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随堂考核,试卷及成绩于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交系(部)。

第三十八条   监考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要环节,教师必须参加监考工作,首场考试在开考前30分钟到考点办公室报到,每场考试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监考中认真履行监考员职责。

第三十九条    教师要按规定时限批阅试卷,坚持评分标准,成绩一经报送,一律不能随意更改。

第四十条 教师在开学第二周对上学期所任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正考)进行分析,并报教研室,形成系(部)分析报告。

八、教学纪律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授课,按规定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随意增、减学时,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拓展相关内容,但必须坚持正确的观点,紧扣教学内容。

第四十二条    课程表排定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或更换教师,更不得由教师与学生商定停课或调课。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应办理停 (调)课手续,未办理停(调)课手续而擅自停(调)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上课时间,按时上、下课,中途不离开教室,不得在课堂内吸烟,上课前不能喝酒。

第四十四条    教师上课应将手机置振动档,不得在课堂上接听或拨打电话。

第四十五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

第四十六条   不能讥讽、歧视、辱骂或体罚学生,不得向学生推销商品或教辅资料,不得索要或接受学生(学员)、家长财物。

九、附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在教务处。

 

 

 

 

 

 

                                    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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