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应在学分有效期限内取得相应学分。学分有效期限按学制年限顺延二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初中起点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执行《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第二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考勤
第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六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的,分别作如下处理并通知家长:
(1) 旷课达20学时,给予警示;
(2) 旷课达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 旷课达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旷课达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 旷课达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 旷课80学时以上(含8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学生处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向学生处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病、事假的请假条、医院相关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班主任处备查。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学生管理部门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评定。
课程考核是对学生理论知识和技能水平掌握情况的综合评定,由教学管理部门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按学期逐科组织考核。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包含理论课程的考核和实践课程的考核。课程门次的界定以每学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门次为准,即:不跨学期的课程,一门算一门;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算一门。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课程的划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确定。考试、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实际操作等。
第十四条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无实验的课程的平时成绩占40%(期中考试占20%、作业占10%、出勤和课堂表现占10%),期末考试成绩占60%;有实验的课程的平时成绩占50%(期中考试占20%、作业占10%、实验占10%、出勤和课堂表现占10%),期末考试成绩占50%。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验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每门课程期末综合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未达退学标准者,允许参加补学分考试。在进入第二阶段前仍有不及格课程,参加总补考。补学分考试和总补考的成绩及格者按60分记载,不及格者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十六条 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的考核,期未考试旷考者成绩以“0”分计,取消补考资格;学生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必须持医院诊断书或事假证明,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申请缓考,经批准可参加补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考试中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补考;学生在补考、补学分考试中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下一次补学分考试资格。对于违纪或者作弊的学生,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个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允许参加补学分考试或总补考。
第十八条 累计有八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不区分考查和考试)。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若留级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八门者,劝其退学,取消学籍。
第十九条 达到留级规定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
(l)视情况留级到其它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2)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准予随原班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十门者,劝其退学,取消学籍。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1)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2)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若招生专业学生报到不足20人,学校不开班,经学生同意该专业学生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学生不能跨类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学生个人提出转专业申请(须经家长签字同意)交教务处;
(2) 教务处初审;
(3) 校长会议审批。
学生只能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的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转专业申请,其它时间不受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2) 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4) 按照本《细则》规定应予退学的;
(5) 无正当理由的。
六、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请假累计缺课超过120学时者;
(2)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确有特殊情况,可再延长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 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3) 对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参照第十八条处理。
(4)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5)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学籍。
七、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 经过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十门者;
(2) 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准复学者;
(3) 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 无正当理由,本人申请退学且经家长签字同意,经做思想工作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八、升学
第三十三条 经第一阶段课程总补考后成绩合格者,允许参加升段考试;对于第一阶段总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下(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经个人申请,家长同意,视其表现学校审批同意后也允许参加升段考试。升段考试合格,德、智、体达到升学要求者,准予升入第二阶段学习。第一阶段总补考后有三门以上(不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升段考试,不能升入第二阶段学习。不能升入第二阶段学习的学生,未留过级者允许留级一次,已留过级者,劝其退学,取消学籍,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新生信息、升学学生信息报云南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并由云南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九、附则
第三十五条 我校对于2006级以前的学生实行“3.2”分段教学,即前三年为第一阶段,后两年为第二阶段。从2006级起实行“2.3”分段教学,即前两年为第一阶段,后三年为第二阶段。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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