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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成人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职教育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应在学分有效期限内取得相应学分。学分有效期限按学制年限顺延二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二、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职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同意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学生可以在第二年开学前向学院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考勤

第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到校上课,必须书面请假,如不请假按旷课论。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  旷课达50学时,给予警示;

(2)  旷课100学时以上(含10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学生管理部门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评定。

课程考核是对学生理论知识和技能水平掌握情况的综合评定,由教学管理部门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按学期逐科组织考核。在学分有效期限内,如未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不能毕业。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包含理论课程的考核和实践课程的考核。课程门次的界定以每学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门次为准,即:不跨学期的课程,一门算一门;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算一门。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课程的划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确定。考试、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实际操作等。

第十三条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无实验的课程的平时成绩占30%(期中测验、作业、出勤各占10%),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有实验的课程的平时成绩占40%(期中测验、作业、出勤、实验各占10%),期末考试成绩占60%。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验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实践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百分制综合评定成绩,换算成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等级制换算标准为:优( 9 0- 100分)、良( 8 0-8 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期末综合成绩不及格者,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允许参加补学分考试。在毕业前如有不及格课程,参加毕业总补考。毕业总补考门次不得超过六门,在毕业前不及格课程超过六门者,由学生选择六门参加毕业总补考,余下课程在学分有效期限内参加补学分考试。毕业总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在学分有效期限内参加补学分考试。补考、补学分考试和毕业总补考的成绩,及格者按60分记载,不及格者按实际分数记载。

十五    学生缺考处理办法:

(1)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者按旷考处理。旷考者期未考试成绩以“0”分计,取消补考资格;

(2)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经批准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安排,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在课程考试中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补考;学生在补考、补学分考试中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下一次补考资格。对于违纪或者作弊的学生,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个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对该课程可给予参加补学分考试或毕业总补考。

第十七条    我院目前不实行辅修制度。

专业教学计划内的理论课程,若学生入学前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的单科考试合格证,可在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教材、学时和考试成绩的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的前提下,对该课程可免修免试。免修免试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理论课程门数的30%。独立考核的实践课程不能免修免试。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若招生专业学生报到不足20人,学校不开班,经学生同意该专业学生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学生不能跨类申请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学生个人提出转专业申请交教务处;

(2)         教务处初审;

(3)         校长会议审批。

我校学生只能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的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转专业申请,其它时间不受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2)   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的;

(3)   按照本《细则》规定应予退学的;

(4)   无正当理由的。

六、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每次一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休学需由学生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审查批准,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复学申请、休学证明等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   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书面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3)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按规定时限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学籍。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学分有效年限内学生可以申请不及格课程的补学分考试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对课程补修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云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云南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请云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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