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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普通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应在学分有效期限内取得相应学分。学分有效期限按学制年限顺延二年。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二、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第二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方可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学校奖、勤、助、贷、缓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三、考勤

第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六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达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达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达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达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80学时以上(含8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相关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学生处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向学生处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病、事假的请假条、医院相关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班主任处备查。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学生管理部门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评定。

课程考核是对学生理论知识和技能水平掌握情况的综合评定,由教学管理部门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按学期逐科组织考核。在学分有效期限内,如未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不能毕业。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包含理论课程的考核和实践课程的考核。课程门次的界定以每学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门次为准,即:不跨学期的课程,一门算一门;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算一门。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课程的划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确定。考试、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实际操作等。

第十四条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无实验课程的平时成绩占30%(期中考试、作业、出勤各占10%),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有实验课程的平时成绩占40%(期中考试、作业、出勤、实验各占10%),期末考试成绩占60%。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全部作业和实验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实践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综合评定成绩。百分制与等级制换算标准为:优( 9 0- 100分)、良( 8 0-8 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

学生必须参加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十五条    每门课程期末综合成绩不及格者,参加下学期补考。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未达退学标准者,允许参加补学分考试。在毕业前有不及格课程,参加毕业总补考。毕业总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在学分有效期限内每门课程可再参加一次补学分考试。补考及补学分考试的成绩及格者按60分记载,不及格者按实际分数记载。

十六    学生旷考处理办法: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的考核,期未考试旷考者成绩以“0”分计,取消补考资格;学生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参加正常考核,必须持医院诊断书或事假证明,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申请缓考,经批准可参加补考,成绩按实际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考试中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补考;学生在补考、补学分考试中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下一次补考资格。对于违纪或者作弊的学生,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个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或者参加补学分考试。

第十八条 我校暂不实行辅修制度。

学生入学前如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某门理论课程的单科考试合格证,可在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教材、学时和考试成绩的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的前提下,对该课程免试但不免修。免试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理论课程门数的30%。独立考核的实践课程不能免修免试。

第十九条    升级与留级

学生学完本学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累计有六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不区分考查和考试)。

第二十条    达到留级规定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

l)视情况留级到其它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2)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准予随原班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八门者,劝其退学,取消学籍。如在试读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未达八门者,可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按规定参加补学分考试和毕业总补考。

对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也可参照本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及格的课程,可允许免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成绩按原成绩记载,但不免修,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教学活动,否则不予记载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不及格课程第二次累计达到六门者,不再实行留级,劝其退学,取消学籍。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可以转申请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若招生专业学生报到不足20人,学校不开班,经学生同意该专业学生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学生不能跨类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学生个人提出转学申请(申请须经家长签字同意)交教务处;

(2)         教务处初审;

(3)         校长会议审批。

我校学生只能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的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转专业申请,其它时间不受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2)         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我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经校长会议审批。转学手续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4)   按照本《细则》规定应予退学的;

(5)   无正当理由的。

六、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留级)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二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向教务处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审查批准,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发给休学证明,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确有特殊情况,可再延长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教务处,经学校指定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   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3)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4)   休学期满两周内不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学籍。

七、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         经过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八门者;

(2)         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准复学者;

(3)         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         无正当理由,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云南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从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学分有效年限内学生可以申请不及格课程的补学分考试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对课程补修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云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云南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请云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原《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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